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“五年以内”起始日期的批复 有效

最高人民检察院 · 公布 2018-01-28 · 施行 2018-12-30 · 官方来源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
公 告
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“五年以内”起始日期的批复》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。

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

2018年1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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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检察院

高检发释字〔2018〕2号

最高人民检察院

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

“五年以内”起始日期的批复

> (2018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>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

北京市人民检察院:

你院《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“刑罚执行完毕”,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。认定累犯,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“五年以内”的起始日期,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。

此复。

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

2018年12月28日

(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)

| || --- || 抄送: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高法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;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,军事检察院,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; 本院领导同志、检委会专职委员; 驻院纪检监察组,机关各内设机构、各直属事业单位。 ||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