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有效

司法部 · 公布 2004-03-19 · 施行 2004-05-01

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

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(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)

- 第一章基本规范

- 第一条  拥护宪法,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。

- 第二条  服从管理,接受教育,参加劳动,认罪悔罪。

- 第三条  爱祖国,爱人民,爱集体,爱学习,爱劳动。

- 第四条  明礼诚信,互助友善,勤俭自强。

- 第五条  依法行使权利,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
- 第六条 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: (一)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、脱离监管擅自行动; (二)不私藏现金、刃具等违禁品; (三)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,索取、借用、交换、传递钱物; (四)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、现金等物品; (五)不擅自使用绝缘、攀援、挖掘物品; (六)不偷窃、赌博; (七)不打架斗殴、自伤自残; (八)不拉帮结伙、欺压他人; (九)不传播犯罪手段、怂恿他人犯罪; (十)不习练、传播有害气功、邪教。

- 第二章生活规范

- 第七条  按时起床,有秩序洗漱、如厕,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。

- 第八条  按要求穿着囚服,佩戴统一标识。

- 第九条 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,保持环境整洁。

- 第十条  保持个人卫生,按时洗澡、理发、剃须、剪指甲,衣服、被褥定期换洗。

- 第十一条  按规定时间、地点就餐,爱惜粮食,不乱倒剩余饭菜。

- 第十二条  集体行进时,听从警官指挥,保持队形整齐。

- 第十三条  不饮酒,不违反规定吸烟。

- 第十四条 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,看病时遵守纪律,配合治疗。不私藏药品。

- 第十五条 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,在门外报告,经允许后进入。

- 第十六条 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,在三米以外报告。

- 第十七条  遇到问题,主动向警官汇报。与警官交谈时,如实陈述、回答问题。

- 第十八条  在指定铺位就寝,就寝时保持安静,不影响他人休息。

- 第三章学习规范

- 第十九条  接受法制、道德、形势、政策等思想教育,认清犯罪危害,矫治恶习。

- 第二十条 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,配合心理测试,养成健康心理。

- 第二十一条  尊重教师,遵守学习纪律,爱护教学设施、设备。

- 第二十二条  接受文化教育,上课认真听讲,按时完成作业,争取良好成绩。

- 第二十三条  接受技术教育,掌握实用技能,争当劳动能手,增强就业能力。

- 第二十四条 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,按规定收听、收看广播电视。

- 第二十五条  参加文娱活动,增强体质,陶冶情操。

- 第四章劳动规范

- 第二十六条  积极参加劳动。因故不参加劳动,须经警官批准。

- 第二十七条  遵守劳动纪律,坚守岗位,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。

- 第二十八条 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,不违章作业。

- 第二十九条  爱护设备、工具。厉行节约,减少损耗,杜绝浪费。

- 第三十条 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,遵守定置管理规定,工具、材料、产品摆放整齐。

- 第三十一条 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、违禁品带进监舍。

- 第三十二条  完成劳动任务,保证劳动质量,珍惜劳动成果。

- 第五章文明礼貌规范

- 第三十三条  爱护公共环境。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杂物,不损坏花草树木。

- 第三十四条  言谈举止文明。不讲脏话、粗话。

- 第三十五条  礼貌称谓他人。对人民警察称“警官”,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。

- 第三十六条 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,不起(叫)绰号。

- 第三十七条  来宾、警官进入监舍时,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,起立致意。

- 第三十八条  与来宾、警官相遇时,文明礼让。